外國政府與大學對最低工資研究經年,統計及學術論文一大堆,當中利弊已經詳細論述過,本港的大學教授也站出來分析過,既然現在為最低工資立法,事在必行,也無謂再探討其利弊。不過,在香港的獨特環境下(低福利,大量低技術的廉價勞工,只有基本保障的勞工法例),我對最低工資立法後能否保障低收入員工,顧全香港人的福祉存疑。
僱主使手段減支出
首先,我質疑最低工資立法後,現有的勞資聘約模式會否維持下去。還記得強積金初成立時的經驗嗎?僱主僱員各百分之五的供款,便已令某些行業的生態出現變化,利用各種途徑,如員工自僱等,合法地規避了。
如果那總共百分之十的供款已能令行業的生態轉變,最低工資談的是由十多元的時薪增加至三十元呀!如現時時薪二十元的從業員,在最低工資訂定為三十元時,這便代表他的僱主將來要多付百分之五十的工資。這比起強積金對資方的影響強十倍。那時候,僱主使手段去減輕營運支出是可以預期的。例如飲食業的,僱主不再提供免費膳食,生財工具如筆等要員工自備,開工服要員工自購或是自洗。又或者,僱主乾脆要員工支付膳食費、文具費、服裝費或清潔費等。清潔工及保安員當然可以轉為自僱人士了,又或如以上的例子般,僱主撤回對員工的現有支援,向員工索取林林總總的費用等。
以上只是小公司對僱員可以使的部份手段,大集團的藉口就更多了。例如,公司開設收費的培訓班說要員工與時並進。身為沒有議價能力的員工,面對着街外一班虎視眈眈的求職者,除了乖乖付款「進修」,也沒有其他選擇。
員工無得益又浪費
去到這一步,不但僱員沒有得益,僱主也因為要走法律罅而逼於使用較高社會成本的營運方法,例如開設無謂的培訓班,要員工自備生財工具而不是由公司大量廉價購入等,造成社會浪費。多了此等無謂的工序,我們的社會,我們的生活都不會改善。這好比老生常談的破窗理論,即我們丟塊石頭,破壞甲的窗子,那麼社會對窗子的需求增加了,製造就業機會給窗子工人,就業市場就會改善,國民收入便會增加。最後,國民收入是多了,但甲只是有回他原有的窗子,那工人所做的事,可謂對社會沒有貢獻,白費工夫。
多好的意願,沒有周詳的考慮,實施起來,都可以是壞事。希望立法會各人在討論最低工資為多少時,可以多多考慮最低工資對各行各業的影響。尤其是功能組別的議員們,你們常表示你們熟悉選你們出來的行業。雖然天方夜譚,但也希望功能組別的議員們能暫時忘記投票給你們的可能是老闆,是資方,而指出該行業的資方可能會對勞方使出的招數,杜絕資方使手段的可能,使最低工資真能惠及低收入人士,減少社會浪費。
阿誠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