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釣行動委員會去年5月2日,原定出發往釣魚台宣示主權,但遭海事處阻撓,指「保釣二號」的牌照只限用作捕魚及有關用途,亦不得載客,保釣二號最終未能成功出發。保釣行動成員羅堪就以船主身份,昨興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官聽罷陳詞,押後判決。
不應理會背後動機
代表羅堪就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是把船隻分類,以確保安全。保釣二號所領的牌照可從事捕魚及有關用途,而前往釣魚台的目的是為捕魚,沒有從事其他類別船隻所規範的活動時,海事處處長便不應阻撓。戴又指出,處長亦不應理會保釣二號背後的動機是為示威及宣示主權。
不過,代表處長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反駁指,保釣二號載客前往釣魚台是為宣示主權,並非捕魚,實違反規例所定,故處長有足夠理由行使酌情權,不准保釣二號離開香港水域。
案件編號:HCAL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