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提及,官要入百姓罪,控以「襲警」,好使好用。近來發現,有一條控罪,比「襲警」更加好用,這條控罪,叫着「尋釁滋事」。
凡是百姓和官,有意見不同,或利益衝突,或百姓要追究官的失誤責任,或揭露官的種種不是……總之,官有不順百姓的行為時,都可以控以「尋釁滋事」罪。這罪,甚至漫無標準,可以適用於百姓的任何行為。例如,百姓要追問豆腐渣工程,是「尋釁滋事」,親人死得不明不白,要弄明真相,也是「尋釁滋事」,國家憲法規定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卻連選舉權都沒有,想要選舉權,更是「尋釁滋事」之尤。這控罪妙用無窮,官府翻雲覆雨,可是百姓還是不斷尋釁滋事,未能杜絕,最根本原因,是由於百姓有深厚的「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的觀念。認為國家事,他有份,所以才不斷找官的麻煩,形成「尋釁滋事」。要杜絕,最好的方法是:化國事為黨事。
國家事,國民人人有份,個個管得。黨事就不同了,只有黨員有份,其他閒雜人等,不能過問。例如豆腐渣工程一事,一直有國民在「尋釁滋事」,只消追認所有塌屋死難者和死難者親人為黨員,那就變成黨內事情了。黨員不怕犧牲,黨員親人犧牲了,也不會傷心,只會激發鬥志。當年偉大毛主席妻子楊開慧在湖南慘遭軍閥殺害,毛正和幼齒女紅軍賀子貞大談戀愛,可以證明。非黨員當然不能非議,想「尋釁滋事」也沒有了立腳點,當然就天下太平了。
又例如追認當年「六四」所有死難者為黨員。屠殺就變成黨員殺黨員,不關別人事。文革時有一幫黨員,殺了多少另一幫黨員,有誰嚷叫過要平反的?就是因為那是黨內事,毋庸外人置喙之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