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行賣車未轉名車主受罰

車行賣車未轉名車主受罰

根據法例,車輛轉手後,須於三天內到運輸署辦理車輛轉名手續。有車主出售汽車予車行,車行答應代為辦理轉名手續,惟數月後突接獲警方通知汽車與警車相撞及多次違例,始發現車行一直沒有辦手續,事主最終須分別就違反交通條例及未有辦理轉名手續而支付罰款。

讀者黃先生去年5月向西九龍碧海藍天名車博覽館內的國匯汽車有限公司,出售其三菱汽車,他表示,負責經紀收取了俗稱汽車牌簿的車輛登記文件,稱會辦理車輛轉名手續。

車輛轉手須即轉名

惟同年8月,他接獲警方通知,該車與警車相撞,並涉及兩次違例泊車及一次超速駕駛,始發現車行沒辦手續。「我叫經紀俾我自己做番轉名,佢話啲文件已經畀晒公司,咁我諗住畀啲時間佢哋做番,但佢哋拖到今年都未做,所以我同《蘋果》投訴。」最終他無奈繳付了違例罰款合共約1,000元,「我諗車行懶得去做手續,又想賣出架車先做,慳番啲過戶費。」
警方表示,若車輛在轉手後未有向運輸署辦妥轉名手續,當發生交通事故或違規,登記車主須向警方申述以便調查。一般情況下,司機須就交通意外負上法律責任,警方正通緝涉案司機。惟若違例事項涉及《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登記車主須負上最終法律責任。

車行願賠已繳罰款

本報曾按黃先生提供單據上的電話聯絡國匯,但沒人接聽,遂直接聯絡負責的鄭姓經紀,他表示可代公司回覆,並指交易時已向黃先生表明不會辦理轉名手續,但如車輛在轉名前發生意外,車行會負責。「轉名要做多個手續,而且轉手次數太多,其他客會唔願意買,亦冇可能為咗同架車轉名而買一份保險。」
他表示,該車已於上月出售並辦妥過戶手續,車行願意向黃先生賠償其已繳付的罰款,正待他提供單據。

汽車轉手不轉名違例

運輸署表示,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車輛在轉手後72小時內,買賣雙方須填寫車輛過戶通知書(「正本」及「副本」),親自或由代理人交予該署牌照事務處,以證明轉讓及承讓雙方均同意是項交易,違者可被判罰款2,000元。
黃先生及上述車行因違反上述條例,已被法庭罰款。
該署表示,新車主須一併遞交車輛登記文件正本、有關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如有)、新車主身份證明文件及有效保險單,並支付過戶費(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250元;其他車輛1,000元)以辦理過戶手續。
該署提醒,為保障個人利益,車主應約同新車主將通知書親自遞交該署。若交由代理人辦理,則可透過運輸署各牌照事務處或致電1823電話中心查詢車輛是否已完成過戶手續。
檔案編號:02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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