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荒謬 立法豈是為剝奪人權? - 李平

蘋論:荒謬 立法豈是為剝奪人權? - 李平

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明日閉幕,與往年略有不同的是,今次與會的人大代表,除了表決如儀、擁護當局各式各樣的報告之外,在攸關香港民主和人權的問題上,在攸關內地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上,都有荒唐的表演。香港《基本法》和中國《刑法》在一眾內地官員、一眾人大代表眼中,不是為了保障民眾權利,而是成了限制、剝奪人權的工具,何其荒謬,何其無恥。
繼一些港區人大代表提議全國人大敦促香港就《基本法》23條立法之後,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更公然指摘香港的五區公投從根本上違反了《基本法》,強調「沒有法律授權就不允許」。這已不是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法律觀點的歧見,而是立法的本意問題。依照京官的解釋,香港《基本法》的立法莫非是為了限制港人的權利,而不是為了維護港人的政治、經濟、文化權利,不是保障港人的民主權利?
香港《基本法》第39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而且,有關限制不得與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規定牴觸。而公民有權參與管治、有權表達對政制的意見,在國際人權公約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京官如今將《基本法》未出現「公投」的字眼,就視之為不允許、禁止的範圍,他們究竟將中英聯合聲明、將香港《基本法》置於甚麼地位?是否如市民所言,《基本法》也沒有「愛國」兩字,難道愛國也是違憲的?
無獨有偶,廣西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劉慶寧近日也提案要求修訂中國《刑法》,增設「擾亂信訪秩序罪」,對那些有喊口號、打橫幅、靜坐、散發材料等20種行為的上訪申寃者,處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諷刺的是,劉慶寧在提案中還提及「信訪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他的提案,究竟是要維護公民的憲法權利,還是要限制、剝奪公民的憲法權利?
李飛、劉慶寧,既是全國人大代表,又是在人大負責法制工作的官員。以他們的前一個身份而言,他們的言論、提案理應立足於維護公民的政治權利,而不是着眼於限制、剝奪公民的政治權利;以他們的後一個身份而言,他們理應維護法律的尊嚴,理應最清楚立法的本意在於保護公民的權利,而不是剝奪公民的權利。但是,他們為甚麼要竟然如此作踐香港《基本法》、作踐中國《憲法》?
所謂人大代表,只不過是由當局挑選指定人選、由小圈子確認的表決工具而已;所謂人大法制官員,只不過是順着當局的旨意、隨意扭曲法例的拙劣應聲蟲而已。在當局視香港公投為洪水猛獸時,在當局強調和諧、強調穩定壓倒一切時,他們自然要跳出來,以法律的名義去限制、剝奪民眾的合法言行、權利,以打壓異見為己任,以粉飾太平為目的。
由此可見,中國的政制改革,與其寄望於渺茫無期的官員普選,不如從推動人大代表普選做起。未有真正代表民意的人大代表之前,不要指望有官員普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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