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被停職的無綫電視總經理陳志雲說過,他是演藝工作者,也是電視台管理層,但按照《防止賄賂條例》,他其實也是公職人員。無綫電視作為《防止賄賂條例》訂明的公共機構,所有機構員工均受法例較嚴格規管,索取或收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或在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即屬違法。
記者:陳沛敏
無綫電視雖是私人持有的上市公司,但由於是廣播機構,涉及公眾利益,因此與其他持牌電視台和電台一樣,屬《防止賄賂條例》列明的113間公共機構之一,其員工也屬於法律訂明的「公職人員」,所受的法例規管雖比公務員寬鬆,但要比一般私人機構嚴格,包括不能違反該例第4和第5條。
飲食款待不當作收賄
《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訂明,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最高可監禁7年;第5條規定,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在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的誘因或報酬,也屬違法,最高可判囚10年。兩種情況下提供利益者同屬違法。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責任等,但不包括飲飲食食之類的款待。
換言之,若有無綫職員透過關係密切的公司收受利益,再安排藝員承接工作或承辦合約等,即可能犯法。但若上述人員受聘的機構,不在《防止賄賂條例》「公共機構」之列,在收受利益前又獲上司批准,就未必構成犯法。
不過,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出,要去證明疑犯透過親友持有的公司收受利益並不容易,除非涉案親友肯作供頂證,或者執法部門有辦法證明,收受的利益如何由親友名下轉移到疑犯名下,例如銀行戶口交易等,才有機會入罪。
廉署上門講注意事項
對於行政當局有否向員工發出防賄指引,無綫外事部副總監曾醒明昨日回應稱,員工入職時人事部會安排入職輔導,並有邀請廉署派員到公司講解防賄法例和注意事項,每年聖誕及農曆新年期間,管理階層又會出通告予部門主管,講解收受禮物守則,包括須向公司申報及禮物價值不能超過5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