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二字有如腳底按摩,戳中某些人的穴道,大呼叫痛,叫出一身毛病來。最新的毛病,由人大李飛叫出來,「就算《基本法》沒有條文禁止,只要未獲授權去做,公投已經違法」。
從邏輯看,沒有列明可不可以做,是可以做或不可以做,是灰色地帶,何來定性為「不可以做」?古今中外法律多列明「你不能做的」,極少列明「你可以做的」,難道中國法律也有中國特色?
從語言的使用來看,中文只有「默認」、「默許」,而沒有「默拒」、「默禁」,不能做的,你必須說出來,不能默不作聲,故《基本法》沒有禁止的,理應是「默許」,怎能說成「默禁」?從日常生活來看,司機只會在看見「不准掉頭」時不掉頭,沒有「不准掉頭」的路牌,就是可以掉頭,難道沒有指示牌竟又暗示「不可掉頭」?那不如只在路面安裝「此處可掉頭」的路牌吧。
如果《基本法》沒有列明禁止的,就是禁止的,筆者翻查《基本法》,完全沒有「愛國」這兩個字,那麼「愛國」就未獲授權,是違法,那些以「愛國」為口號的政黨,通通違憲。
最叫人噴飯的,是所謂「五區公投」,只是「變相公投」,在法理上只能被視為補選,而非公投,這也是特區政府清清楚楚的立場,如今也被打壓。任何「變相」都不行,這個世界還有自由嗎?
葉秋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