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過去30年來從未因遊行集會被警方拘捕、起訴的支聯會副主席李卓人,昨也為一項「非法集結」(Unlawfulassembly)罪名獻出第一次,首次在警署內打足十隻指紋,雙手都被抹黑。李卓人不諱言,這是不折不扣的「惡法」,未有23條,公安惡法已足以打壓港人的集會自由。他正考慮發起新一輪檢討公安惡法行動。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但凡三人或以上集結一起,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有關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法,罪成可判監五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年。李卓人說:「呢條惡法好易違反《人權法》同《國際人權公約》,三個人集結可能導致(likelytocause)破壞社會安寧就可以告,乜嘢叫做安寧呢?好含糊。」
近年用作對付示威者
警方數字顯示,過去五年共有1,423人涉「非法集結」被捕。根據資料,「非法集結」罪過去多用來對付黑社會「晒馬」等情況,如04年,警方以此起訴22名男子,在灣仔涉向藥房東主勒索保護費。但近年警方也引用這法例對付參加遊行集會人士,於05年世貿部長級會議期間,起訴14名抗議的韓農;08年又以同一罪警告100多名在觀塘追討欠薪衝出馬路抗議的地盤工人。
昨日被拘控的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18年前也曾被控非法集結。當年六四燭光集會後,他和一眾學聯成員到跑馬地新華社(中聯辦前身)示威,衝擊警方防線,與當時同為學聯成員的陶君行、黃靜文一起被控,最後黃靜文脫罪,蔡、陶入罪被判社會服務令。陶君行表示,有需要廢除有關惡法,因條文中「可能導致」一詞容易被濫用。
《公安條例》在10年前引發一場學運,當時的學聯成員發起公民抗命,集會不事先通知警方,張韻琪、馮繼遠等七名大學生曾被拘捕,但沒被起訴。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公安條例》要警方向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等限制,早應取消,「淨係通知警察咪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