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銀高層花紅與業務風險掛鈎

內銀高層花紅
與業務風險掛鈎

【本報訊】金融業過度冒險和逐利行為是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在全球檢討薪酬制度之時,中銀監也頒佈《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規限銀行高層發放績效薪酬(即花紅)時間,表現差者,銀行更有權在限期內收回其薪酬,新例將於3月1日生效。
中銀監發言人否認此為「限薪令」,只是跟隨國際趨勢。《指引》規定商業銀行績效薪酬必須留存一定比例在財務年度結束後,通過考核支付,高層人員的績效薪酬必須有40%以上延期支付,延期期限應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一般不少於3年。

若表現差被收回花紅

《指引》稱,主要高管人員延付比例應高於50%,有條件的爭取達60%,同時制訂延期追索、扣回規定,即若在延期支付期限內,高層人員和崗位對風險有重要影響的員工不當履職而造成重大損失者,銀行有權追回已發績效薪酬,並叫停未支付部份,規定同時適用於離職人員。
去年大量信貸引發監管層對銀行風險的擔憂,另樓價飆升、泡沫顯現,成為銀行壞賬的「計時炸彈」。除收緊信貸外,中銀監又從薪酬制度着手,吸取金融危機的教訓,「防患於未然」。

銀監:防激勵過度

據悉,財政部辦公廳之前向各有關單位印發《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稅前收入28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薪酬上限。不過,按2008年金融央企的年薪水準來看,都在200萬元以下。以去年最「勇貸」的中國銀行(3988)董事長肖鋼為例,其2008年度薪酬150.7萬元,花紅為76.6萬元。
中銀監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發揮薪酬機制對風險防控的約束作用,防止激勵不當或激勵過度、與風險掛鈎不足而導致銀行員工產生冒險行為,明確董事會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並規定風險成本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案件風險率、槓桿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