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釐清「事實」與「言論」的分野 - 李怡

蘋論:釐清「事實」與「言論」的分野 - 李怡

先是中聯辦主任彭清華放硬話,批五區公投「公然挑戰基本法」,繼而國家副主席習近平指香港高度自治權來自中央,要求港人尊重和準確了解基本法。一犬吠影,眾犬吠聲,香港親中左派人士及輿論再群起狠批五區公投。加上建制派杯葛補選,特首和眾高官不鼓勵投票,更有民主黨不認同總辭公投,使香港許多市民包括部份支持民主的市民,由於這議題雜音太多,以致對一些基本認知感到模糊,屆時是否投票也不清楚了。
對此,筆者認為須釐清基本認知,即釐清「事實」與「言論」的分野。
就事實而言,五區總辭再補選,並非具真正意涵的公投。基本法沒有規定禁止的,當然不能說不合法。但特區未制定「公投法」究是事實。有公投法才能保證公投產生結果之後必須予以執行,沒有公投法,確如港澳辦所言,「沒有法律基礎和法律效力」。因此,事實上這是一次補選,而非公投。
就言論而言,公社兩黨對五區總辭補選賦予公投的意涵,但這是「變相」的,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公投,也就是藉合法的、全體選民的投票,來確認公社兩黨提出的「真普選,廢功組」的訴求。它是數量化的民意指標,不是當權者必須遵循的方向。公投的說法,只是言論,是宣傳口號。口號再誇張,再煽情,「起義」、「解放」甚至用上更激烈字眼,也只是一種意見,不能改變總辭補選不具備強制執行法效的事實。
公社兩黨就總辭補選賦予公投的意涵,就如同政府就政改方案中增加五個區議員互選議席,指為擴大民主成份一樣,都只是一種意見,是否認同見仁見智,基本上屬言論自由的範疇。
一個現代文明社會,必須弄清楚「事實」與「言論」的分野。事實是一回事,對事實的論述則屬言論,是另一回事。五區總辭補選在事實上並沒有挑戰或違反基本法,甚至也沒有挑戰人大常委的權力。倘若總辭補選違反了基本法,反對這行動的左派人士大可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予以禁制。但顯然不會有人作這嘗試。因此,補選不但不違基本法,而且正正是履行由基本法確立的香港法制的規定。
那麼,言論上是否挑戰或違反基本法呢?彭清華指五區公投宣傳口號極端,挑戰基本法,顯然指的是言論。但言論自由恰恰是基本法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言論上,從沒有為「挑戰」甚麼設限。1951年美國丹尼斯案,丹尼斯被控組織共黨鼓吹武力推翻美國政府,當時的大法官道格拉斯反對判丹尼斯有罪,因為美共勢力微不足道,鼓吹只是講講而已,不具備真正危害政府和社會的力量。與「鼓吹武力推翻」相比,沒有「公投法」之下的補選,更不具備以公投推行目標的能力了。
因此,因宣傳口號而大發雷霆,指摘口號「挑戰基本法」,這說法本身正正是違反了基本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說出這種話,或有這種思維,恐怕是長期以來受「以言入罪」的專權政治意識影響所致!是否有公投的事實不論,有公投的言論就罪大惡極。而港區人大中,也有人被這種專權政治思維洗腦,建議速速為23條立法,以圖禁制種種「危害」國家利益的言論。
這是一場藉批公投以壓制並主導香港言論自由的鬧劇。香港選民必須認清楚:補選是事實上合法而且政府和市民都應履行的責任;公投是公社兩黨賦予這次補選的意涵,實際上屬言論自由範疇;因公投這個宣傳口號而打壓五區補選,是「以言入罪」思維入腦而採取的壓制言論自由包括杯葛補選在內的手段。

因此,參與而不是杯葛補選,正正是你應力加維護的自由。
周一至周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