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反映,曾見有人帶狗隻進入超級市場購物,並將狗隻放入購物車內,擔心會污染食物。其實法例對此已有規管。
食物環境衞生署表示,《食物業規列》訂明,除為失明人士充嚮導或行使合法權力的狗隻,食物處所不得容許任何活禽鳥或動物,例如貓、狗,進入食物室範圍,否則違法。
該署指,食物處所除食肆外,還包括新鮮糧食店、食物製造廠、工廠食堂、燒味滷味店和凍房。超市領有該署發出的新鮮糧食店牌照,故受《食物業規列》規管。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1萬元及入獄三個月,另加每日罰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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