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犯了事,或是偷了錢,或是假稱醫病非禮女人,或是假冒法師騙女人財色。當這些人被告上法庭,如果他有朋友的話,法庭便會收到他的朋友寫的「求情信」。
若是犯案的人有些更廣的人面,那麼「求情信」裏,還有社會知名人士的手筆。
這些「求情信」的內容,一定是說這個站在被告欄裏的人,人品多麼高尚,不是熱心公益,就是熱衷教育,令人以為,此人若不是個慈善家,就是教育家,起碼是個好市民。若實在沒得往大處說了,「孝順父母」、「愛護家庭」,不是孝順仔,便是好爸爸。又或者,如何白手興家,勤奮創業,那便又是一個青年典範了。
每次看到報上報道這些「求情信」的內容,都令人一時糊塗:警察是不是抓錯人了?
警察當然沒有抓錯人。
那麼,法官看了這些「求情信」,會不會因此而相信站在被告欄裏的這個人,是「誤入歧途」呢?
我想,大概也不會吧!
既然如此,「求情信」作用何在呢?
這種「求情信」,除了證明不了一個人的清白之外,卻又讓人看到了許多「社會賢達」的幼稚。他們把一個犯了刑事罪的人,說成社會成功人士,說成完美無缺的好人,說成大慈大悲的善長仁翁,說成愛老護幼的典範。有多好說多好,將一封「求情信」寫成「表揚信」,其結果,並不令人覺得看見了那個被告的「善良另一面」,反而看到了這些寫信者笑話的另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