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寶:外傭享用假日有規定

勞工法寶:外傭享用假日有規定

問:我家的外傭定了星期六為休息日,如果法定假日適逢星期六,是否須補假給她?可否以薪代假?

不得以薪代假

答: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包括在港受僱的外籍家庭傭工),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都有權享有每七天最少一天的休息日及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俗稱勞工假)。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僱用滿三個月,便可享有該假日的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外傭的休息日,僱主應安排外傭在休息日翌日放取該法定假日,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此外,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傭工。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法定假日或不支付假日薪酬,或者以薪代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為免就假期發放的問題發生爭拗,僱主宜妥為保存假期紀錄,並讓傭工隨時查看。
勞工處熱線:2717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