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邱先生早前委託祥益地產出售天水圍天盛苑一單位,代理建議他做「獨家代理」。「我問佢『獨家』係乜意思,佢話即係將單位資料獨家放上祥益網站。」其後他細閱雙方簽訂的地產代理協議,始發現當中列明若日後他不論經任何途徑出售該物業,仍需繳付佣金予祥益地產,他感被誤導。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地產代理條例》已列明「獨家代理」的定義,但非指賣方不論經任何途徑出售物業也須繳付佣金予「獨家代理」。
業主可向監管局投訴
對於協議內有關「獨家代理」的條文是否符合《地產代理條例》,以及代理有否涉及誤導,祥益拒絕回應,只稱於雙方同意下,已將獨家期縮短至三個月。
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獨家代理」是指代理是唯一為賣方行事的地產代理,如賣方在有效期內經由另一地產代理與一名買方就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則獨家代理從業員有權向賣方追討佣金。
該局指出,條例只針對賣方經由另一地產代理出售物業的情況,並非指賣方不論經任何途徑出售物業也須繳付佣金予「獨家代理」。
該局認為若作為「獨家代理」在協議上如此訂明,條款可能與條例有牴觸,從業員可能違反地產代理常規規例,該局可行使紀律制裁。市民可就地產代理公司或從業員違規向該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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