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罪責不分性別

性侵犯罪責不分性別

【本報訊】女性侵犯同性案件,本港並不常見。有大律師表示,無論何人干犯非禮罪,罪責或刑罰均與性別無關,而是要看案件是否涉及違反誠信、犯案次數及手法。雖然女性不能被控以強姦罪名,但若非禮程度嚴重,最終判刑或會比部份強姦案件更重。

女性不能被控強姦罪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非禮案中無論被告或事主是男是女,均非影響判刑的考慮,反而要看其他因素,例如被告是否憑藉事主的信任犯案、侵犯是一次性抑或連續性,以及侵犯的手法,「有啲可能摸吓、錫吓,有啲可能剝晒衫,甚至用手指搞」。
陸偉雄又謂,法律上強姦的定義為男性陽具插入女性陰道,故女性不能被控強姦罪名。
根據資料,一名34歲婦人曾強迫5歲半姪女為她吮胸部及吻下體,05年於區域法院被裁定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判監兩年半,為本港首宗女性因性侵犯同性而定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