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社工不忍流浪狗被漁護署捕殺,兩年前在東涌餵飼一頭流浪狗,替牠植入晶片領取狗牌,卻被漁護署指她「在沒有牽引下容許狗隻出現於公眾地方」。社工昨在荃灣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押後至5月3日審訊,她指法例不公,縱容遺棄動物的主人,卻檢控照顧流浪狗的人。
記者:蔡曉楓
被告陳任君(35歲)為註冊社工,07年成為動物義工。她與數名動物義工昨在法院外抗議,叫喊「反漁護惡法,撐動物義工」口號。陳指,根據現行法例,流浪貓狗一旦被漁護署捉走,四日內無人認領便會人道毀滅。陳認為流浪貓狗也是生命,不忍心見牠們白白送命。她於兩年前在工作地點附近的逸東邨,見一頭遭人遺棄的十歲流浪村狗「迪迪」常不得溫飽,於是定時餵飼牠,任由牠居於村內的「地頭」,並替牠植入晶片,即使被捉走也不會遭受人道毀滅的悲慘下場。
促實行絕育放回計劃
「我哋嘅工作係人道,對社會有益,所以堅持落去,我可以好似其他義工咁認罪罰款了事,但我受唔住現狀,算係公民抗命」,陳任君又指希望政府正視流浪貓狗問題,督促政府實行「社區動物絕育放回計劃」,以防止流浪貓狗數目遞增,牠們亦可避免遭「屠殺」。
傳票指她於去年8月25日,身為一頭雄性黑白唐狗的蓄養人,讓狗隻在沒有牽引下出現在東涌逸東邨逸福樓地下的公眾地方。陳指案發日「迪迪」與村民在案發地點的空地乘凉,突然漁護署的捉狗隊趕至,將迪迪帶走。翌日陳往沙田漁護署領回迪迪,並繳付了700元的「行政費」及「住宿費」。至上月初,她接獲漁護署傳票,指她「在沒有牽引下容許狗隻出現於公眾地方」。該罪名一旦定罪,最高可被判罰一萬元。
案件編號:TWS1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