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周先生去年底購買一柄約一米長長劍健身,惟回家期間被警員截查,指他藏有攻擊性武器;他不忿地表示:「我講咗係因為要健身,所以先買把長劍,而且把劍都未開封,都唔知警方查乜?」
警方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管有腕銬、任何束縛人身的工具、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出任何非法行為,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兩年。當日巡邏警員發現周先生手持長劍,故有需要作詳細搜查,確保其身上沒藏有其他武器及違禁品。經調查後,警員接受周先生長劍用作健身用途的解釋,故他並無觸犯法例。
檔案編號:122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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