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定怪協議 「男主內,妻養家」奪撫養權 父涉淫辱九歲女

離婚前定怪協議 「男主內,妻養家」
奪撫養權 父涉淫辱九歲女

【本報訊】中國人傳統婚後「男主外,女主內」。一名無業漢卻聲稱與妻子定下反傳統協議,由他負責在家照顧九歲女兒,妻子則打工養家。然而,無業漢卻不安於位,涉嫌多次毆妻,兼在妻子被趕離家後,夜夜非禮女兒。可惜妻子申請離婚時,法庭不知女孩被侵犯,仍將女孩交父撫養。直至農曆年初四,女兒向社工訴苦,始揭發她慘遭淫辱達四個月之久。 記者:戴國輝

該名38歲的被告昨被押解至觀塘裁判法院提訊,暫被控一項非禮罪。主任裁判官練錦鴻鑑於案情嚴重,將他還柙至4月7日,等候控方諮詢律政司意見。

幾乎每晚都非禮

被告原與任職註冊護士的妻子及九歲女兒,居於九龍亞皆老街一單位,案發後女兒已交回母親照顧。被告被控於去年10月17日至今年2月15日,在其住所非禮女兒X,暫時毋須答辯。
控方昨在庭上指,被告自去年8月起多次毆打妻子。去年10月17日二人再爭執時,被告將妻子趕離住所。被告自此幾乎每晚都非禮女兒,包括摸他的胸部及私處。
被告妻子於去年11月申請離婚。家事法庭將X交由被告照顧,被告妻有探視權,可定期探望女兒。直至本月17日農曆年初四,X將被侵犯一事告知社工,再由社工報警。警方除得悉X被非禮,亦從受害母女口中,得知被告多次毆妻,又曾向妻子揮舞剪刀及菜刀。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指案情嚴重,拒絕被告保釋。 資料圖片

跟蹤妻子上下班

控方指,被告不僅知道妻子在那一家公立醫院工作,亦知她搬到新界暫住,甚至跟蹤她上下班及拍照,令妻子嚇得變賣物業,另覓居所。控方又指,被告知道X在何處念書,擔心被告騷擾妻兒,反對保釋。
辯方則指,被告沒有案底,可交出一萬元現金保釋,承諾不接觸任何控方證人,亦不會接近案發現場,可搬往胞姊家暫住。
辯方又解釋被告何以無業,指被告結婚時與妻定下協議,婚後由被告負責照顧女兒及打理家務,妻子則專心工作。惟裁判官不為所動,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KTCC9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