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赴雲南取證 律政司引新修訂條例起訴涉境外淫女童 社工被控九罪

警赴雲南取證 律政司引新修訂條例起訴
涉境外淫女童 社工被控九罪

【本報訊】在雲南創辦「仁愛兒童之家」的香港施比受協會主席李國華,涉嫌借辦孤兒院之名,多次淫辱三名受助女童。女童向義工投訴令事件曝光。警方接報往內地取證,律政司引用新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起訴境外罪行。李國華被控強姦、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非禮等9項罪名,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記者:蔡曉楓

現年49歲的被告李國華,為註冊社工,已婚。被告左腳行動不便,須用柺杖輔助走路,由一名男子陪同到庭應訊。被告暫毋須答辯,應訊期間表現冷靜,離開法庭時,與同行男子均戴上帽子墨鏡及口罩,以遮掩容貌。
控罪指被告於05年9月至06年3月間,在中國雲南西雙版納的孟力海縣象山鎮的佛馨旅舍內強姦X。另於06年9月至07年8月,在孟力海縣打洛鎮的「迎賓招待所」、布朗山的「農貿市場招待所」,以及象山鎮的「仁愛兒童之家」內,四度與X非法性交,及向她作出猥褻行為。被告亦於06年1月至07年3月在仁愛兒童之家內,三度非禮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Y及Z。

三事主來港指證

據了解,案中三名女童現年15歲、16歲及17歲,三名事主向義工投訴被侵犯,其後有人在香港報警,其後警方多次前往內地取證及錄取口供,在港拘捕被告。三名事主將由內地來港指證被告。
控方昨指案件將轉送高等法院審理,要求押後至4月進行初級偵訊,雖然案件並非在本港發生,但取得律政司意見,引用《刑事罪行條例》,安排案件在香港審理。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但要求被告遵守不准離港等保釋條件。裁判官批准被告以現金一萬元擔保,押後至4月1日再訊。

李國華(戴眼鏡者)在雲南與貧苦兒童合影。 網上圖片

萬元保釋禁離港

被告李國華創辦慈善團體香港施比受協會,於7年前在雲南孟力海縣開辦涉案仁愛兒童之家,並在網上籌款,為雲南山區兒童助養助學,據稱先後資助過近900名貧困兒童。被告於案發時任該會主席。至於仁愛兒童之家,案發時先後收容了7名男童和20名女童,一半是孤兒,一半是家庭有問題的兒童,因爆出今次性醜聞事件,令孤兒院曝光,內地政府發現該孤兒院沒有在當地註冊,勒令停辦。
案件編號:ESCC684/10

被告李國華控罪一覽

05/9月至06/3月 控罪:強姦 事主:X
06/9月至07/3月 控罪: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事主:X
07/1月至07/7月 控罪:3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事主:X
07/1月至07/8月 控罪: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事主:X
06/1月至07/7月 控罪:非禮 事主:Y
07/2月至07/3月 控罪:2項非禮 事主:Z

資料來源:控罪書

話你知
境外狎童可在港檢控

對於打擊侵犯兒童的性罪行,律政司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53P(1)條「在香港以外地方對兒童的性罪行」,指身為香港永久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的人,以及在香港成立或註冊的法人團體,在香港境外地方,向未滿16歲或13歲的人作出強姦、肛交、非禮及非法性交等性侵犯的罪行即屬違法,不論受害人是否香港居民,有關的性罪行條文都有「域外法律效力」,執法機構可提出檢控,並由法庭依例懲處。
至於首宗引用該條例並成功入罪的案件,被告為鋼琴老師陸宗澧(42歲),他於06年7月帶14歲男童到廣州觀看比賽,晚上與該男童同房,為對方手淫及口交。陸於07年在高等法院被裁定非禮罪成,被判入獄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