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仔居民李先生反映,置富花園附近有一道斑馬線,惟經常發現車輛未有讓行人先過馬路。警方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1條規定,行人在斑馬線上較任何車輛享有優先使用權,若行人已在斑馬線上,車輛必須讓行人先過路;若司機無合理辯解,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第二次或隨後再被定罪,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遇見違例請舉報
警方表示,市民遇見違例情況,可記下事發日期、時間、地點、當時路面情況、涉違例車輛的類別及車牌等資料,致電或親臨分區警署舉報。檔案編號:12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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