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問題及相關的風波事件頻頻發生,現代奧運史上第一次因使用藥物而死亡的單車選手,出現於1960年的羅馬奧運會。自從60年代開始,由於電視普及化而造就了競賽運動的興起,金牌選手的獎金及廣告贊助費越來越高,導致很多選手為求勝利而不擇手段,於是運動濫藥的事件亦相繼發生。國際奧委會為求致力打擊運動禁藥,於99年成立了「世界反運動禁藥組織WorldAnti-DopingAgency」。
「運動禁藥」泛指使用不合法的強化手段,而這些手段除了使用禁藥外,還包括非法手段來增進運動的能力。反運動禁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確保公平競賽、二是保障參賽選手的健康。
運動禁藥的類別包括有以下的禁用物質:1.蛋白同化制劑,包括蛋白同化雄性激素類固醇;2.激素和相關物質,例如耐力運動選手常用的促紅細胞生成素(簡稱EPO)、生長激素、胰島素樣生長因子、絨毛膜促性腺激素、促皮質素等;3.治療哮喘用的β2-激動劑;4.激素拮抗劑與調節劑;5.利尿劑和其他掩蔽劑;6.刺激劑:例如安非他命及麻黃碱等;7.麻醉劑:例如嗎啡、美沙酮等;8.大麻(酚)類;9.糖皮質類固醇。至於禁用的方法,包括提高輸氧能力、化學和物理竄改、及基因興奮劑。
由於打擊運動禁藥的費用非常龐大,有建議引進運動員的「生理護照」方法來監控選手是否濫藥,如果這種評核技術成功的話,相信能夠大大打擊禁藥問題。
文:雷雄德
香港浸會大學體育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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