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向本報反映,去年因襲警被法庭裁判罪名成立,該名警員因遇襲放了四天病假,警方事後竟透過律政司向他追討警員四日病假薪金,令他莫名其妙。
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包括警務人員)因工受傷可獲僱主補償;若損傷由第三者造成,警方會聯絡律政司向施襲者追討因損傷而有義務支付的款項。可追討的款項一般以受傷員工的工傷病假,及因該項損傷引致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補償額為基礎。如施襲者無力還款,律政司會商討其他可行方法如分期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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