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期無薪 勞處莫能助

訓練期無薪 勞處莫能助

讀者羅先生早前獲泛亞警衛有限公司聘任為顧客服務主任,僱傭合約訂明受聘日期為09年12月2日。該公司於11月底聯絡他,安排受訓兩天,工時為早上9時至下午5時。當時並未提及訓練期的薪酬問題,及至他正式上班首天,才得悉訓練期屬無薪,而合約上沒有列明相關條款,質疑僱主做法不當,已向勞工處投訴。本報將個案轉交泛亞警衛跟進,惟至截稿日仍未獲回覆。
勞工處表示,《僱傭條例》未有規管僱員訓練期的工資水平,僱傭雙方可自由議定。惟條例訂明僱主須於僱員就職前,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如雙方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
該處曾安排為羅先生調解,但因僱主缺席,未能達成和解,故已應羅要求,將個案轉交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
檔案編號:122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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