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設立臨時措施,讓聘用與兒童及相關工作的僱主,在求職者或已入職僱員同意下,可向警方查核他們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加強對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保護,但法改會不贊成設立可公開查閱的性罪犯名冊,認為會造成歧視。 記者:謝明明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昨於記者會表示,針對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法改會共接獲200份來自學校、團體及個人意見書。法改會經研究後,在未制訂全面規管與兒童相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前,建議設立臨時行政機制,在獲求職者或僱員同意下,讓聘用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工作的僱主,查核僱員的性犯罪刑事定罪紀錄。
初步構思是求職者或僱員需親自向警方申請查核其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透過警方提交的編號,申請人及其僱主可透過自動電話系統查核結果。檢討小組成員張達明補充稱,查詢結果只會是「有」或「冇」,若需要詳細刑事定罪紀錄,需由相關僱員再向警方申請索取。他說,現建議的查核機制只涵蓋在香港干犯的性罪行紀錄,基於權限,未能涵蓋海外同類紀錄
至於查核收費方面,張達明指出,要由當局自行決定,但現時向警方申請查閱刑事定罪紀錄,每次收費為50元。
鄧樂勤稱,有關措施適用於現有僱員和求職者,為免混亂,建議分階段實施,初期只涵蓋求職者,再逐步推廣至現有僱員,法改會希望政府盡快落實推行。法改會將繼續研究查閱性罪行的機制,包括是否將查核機制改為強制性。但法改會不贊同仿效美國引入供公眾查詢的性罪犯名冊,認為會對改過自新罪犯造成不公平和歧視。
防虐待兒童會指不足
被問及防止濫用查核機制,張達明表示,資料屬個人私隱,受私隱條例保障,若僱主違規作不合理要求,求職者或僱員有權拒絕合作,若遇不公平對待,可向私隱專員投訴。
保安局表示會詳細研究建議,強調會平衡各方,既須保護兒童免受侵犯,又會顧及曾犯事者的私隱及其更生需要。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批評,法改會建議太溫和及不足,反對由當事人提出查核申請,認為相關僱主應有權主動查核求職者的背景,保障兒童權益。
查核僱員性罪行建議程序
1.僱主須取得求職者同意,由後者向警方申請查核其性罪行紀錄
2.警方利用刑事定罪紀錄查核相關求職者是否有性罪行犯罪紀錄
3.警方完成查核後,會將一個編號給予求職者
4.求職者及其僱主可在例如3至6個月的指定時間內,透過自動電話系統查詢,使用時需輸入申請人身份證號碼及警方給予的編號
5.自動電話系統會以「有」或「冇」,回應被查詢人物是否有性罪行紀錄
資料來源:法改會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