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夜更的士司機清晨接載醉女子回家,司機涉嫌將的士停在廟街街頭後在車內強姦她。女子起初沒有察覺任何不妥,她發現手袋及個人財物不知所終,更與司機一起到警署報案,其後懷疑被性侵犯,才到醫院求助。司機被捕後向警方承認曾用手指觸摸女子私處。
記者:戴國輝
被告的士司機何統源(46歲),昨解往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被控本月26日在油麻地廟街一輛的士內強姦28歲X女士。案件押後至3月26日,待控方索閱事主的醫生報告,主任裁判官馬漢璋批准被告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候訊。
控方表示,案發當日凌晨4時,醉酒的事主在油麻地登上被告駕駛之的士,要求載她返土瓜灣寓所,其間的士停在廟街某處,被告在車內強姦事主,他完事後繼續驅車載她往土瓜灣。
當的士駛至事主寓所樓下,事主才發現她的手袋不知所終,手袋內有現金8,000元、信用卡、一部手提電話,一條已故親人遺下的手鏈亦不見蹤影。被告答允駕駛的士返回油麻地郵局附近,為事主尋找財物下落,最終未能尋回。此時已接近交更時間,被告將的士交給早更司機,由早更司機接載他及事主到黃大仙警署報失,事主當時僅報失財物,並沒有指控遭被告強姦。
警誡認用手指摸私處
事主稍後到伊利沙伯醫院求醫時,向醫生及警員指稱遭被告強姦。警方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在廟街以外地區曾用手指觸摸事主私處。
被告沒有任何案底,控方反對他保釋。辯方認為事主證供充滿矛盾及不合情理之處,質疑事主為何沒有在警署內向警員提及被強姦。
主任裁判官馬漢璋批准被告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外出,鑑於被告曾接載事主返回寓所,裁判官勒令被告不准接觸證人,亦不准離開香港,需交出旅遊證件,每周三天到警署報到。
案件編號:KCCC48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