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若不經僱主而自行選擇受託人,並直接向受託人作出「特別自願性供款」,由此而產生的那筆錢是否也要等到65歲退休時才能取回?
答:由於強積金特別自願性供款屬自願性質,故此在繳付及權益支付方面不受《強積金條例》規管,容許僱員於65歲前提取。
同樣受嚴謹規管
不過,不同受託人對特別自願性供款的提取次數及收費各有不同規定,計劃成員必須仔細了解相關條款。
積金局提醒市民,作出特別自願性供款的計劃成員,雖然供款可以自由提取,但特別自願性供款的主要目的是為退休作更好準備,故此經常提取並不符合供款原意。
現時市面上的特別自願性供款計劃各有不同,計劃成員決定參加計劃前,應先清楚了解當中的條款內容和規管詳請。若有疑問,應向受託人查詢,以確保參加的計劃切合本身需要。
在強積金法例下,特別自願性供款投資跟強制性供款投資同樣受到嚴謹規管。無論信託及保管規定、投資規定、資料披露、滙報及審計規定等,兩者並無差別。同時,特別自願性供款亦與強制性供款一樣,受到補償基金的保障。
積金局熱線:291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