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法律為政治服務 - 吳志森

不能讓法律為政治服務 - 吳志森

「五區公投,全民起義」,觸動阿爺敏感神經,本地愛國人士聞阿爺吹雞而起舞,猛火炮轟「公投」違法違憲,「起義」等同武裝革命,「港獨」帽子滿街飛舞,阿爺大有可能震驚出兵,烏雲蓋頂,山雨欲來。
根據香港法律,立法會議員是可以辭職的,出現空缺是要進行補選的,補選的經費是要向立法會申請的。如果特區政府開動補選程序,是否被視為認同「公投」,等於「違法違憲」,觸動「港獨」高壓線,林瑞麟局長豈不吃不完兜着走?如果不進行補選,也違反《立法會條例》,引來司法覆核的危機,政府吃官司敗訴的機會極大。

圖匆匆修例阻公投

保皇尾巴黨原本對補選磨拳擦掌,但阿爺吹雞,未打先遁,落荒而逃。但不管怎樣打壓抹黑,「五區公投」事在必行。
有法律界背景的保皇議員,提出修例,禁止議員辭職參選。建議是這樣的:「如果議員在未有合理解釋下請辭,會在一年內喪失獲提名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即無法透過補選重返立法會。」這個建議,得到建制政黨附和,也獲基本法委員會兩位港方成員同意。議員提出私人草案,要符合「不影響政策,不動用公帑」才會接納,又要分組點票,通過機會甚微。有人更向特區施壓,逼政府提出,簡單多數就可通過,快刀斬亂麻,阻止「五區公投」。
但這種止痛膏藥式的修例,哪裏政治不正確,就用法律來禁止,徹頭徹尾違反法治精神,即使真的通過了,有沒有真正的效用?能否堵塞全部「漏洞」?法律追溯力又如何?統統都沒有清晰的答案。
例如,何謂「合理解釋」,健康欠佳算是合理解釋,那麼家庭不和呢?力有不逮呢?身心俱疲呢?因這些原因而辭職,算不算「合理解釋」?用辭職來表達對政制不民主的抗議,為何就不合理?由誰來判定解釋是否合理?法官還是選管會主席?董建華當年因腳痛辭職,路人皆見是因為阿爺對他不滿,是政治原因,不是健康理由,這合理嗎?為甚麼建制派又沒有逼他交代辭職的真正理由?

徹底破壞法治精神

「一年內喪失獲提名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實在太無稽了,為何是一年而不是兩年或永遠喪失,隨意定一個年期,合理嗎?無論怎樣修改法例,都不可以禁止議員辭職,只能用年期限制來阻礙重選,但若果要做到辭職─參選─公投的效果,辭職和補選可以由不同的人來做,一樣可以用辭職來抗議,用補選來公投,輕輕幾招,就可化解。修例禁止人家辭職再選,起不到任何作用。
始作俑者的法律學者議員,見形勢不對,修例提議又暫且打住。但這個徹底破壞法治精神的建議,竟也得到兩位有法律背景的基本法委員會港方成員齊聲附和。法律為一時一刻的現實政治服務,這不是法治,而是用法律來整治異見,如果打開了缺口,將會後患無窮。如此理解法治,能不令人膽戰心驚嗎?

吳志森
資深傳媒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