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就3名中信泰富(267)小股東向該公司前主席榮智健提出賠償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昨裁定將案件轉介高等法院處理,並指榮氏作為公司董事只對公司負責,對3名小股東沒有謹慎責任,對他們不構成疏忽,故認為原告以榮氏疏忽行為提出索償,是沒有理據基礎,根本不能提起申索,若非考慮原告及被告提出的情況,將毫不猶豫把原告申索剔除。
審裁處將案件轉介高院
原告之一蘇惠程坦言對裁決感無奈與無助,因資金有限,不考慮向高院興訟索償,但會考慮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覆核。不過,審裁官黃禮榮不認為轉介案件會剝奪申索人獲得公平審訊,指法援處處長會按原告理據經諮詢大律師後決定是否提供法援。
榮氏是以案件複雜,涉及重大法律與事實且影響深遠為由,申請將案件移交高院審理。黃禮榮昨表示,一般而言,公司董事並不對股東而是對公司負有責任,只在特殊情況下,如董事與股東有密切接觸才有責任,而本案不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原告有直接接觸,而且中信泰富08年9月發出載列財務無不利情況的董事聲明之股東通函時,3名原告仍非股東。
黃禮榮稱,通函雖包括董事聲明,但是由公司而非榮氏所發出,作為公司主席,他只負責董事會運作、投票及履行其管治公司的責任,負責日常營運與執行董事會政策與策略的是行政總裁或首席執行官,故原告是錯誤理解公司主席的責任;若單因某人是某上市公司主席,便要負上全責,是過份簡化的看法。
審裁官指出,原告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市場失當行為向被告提出訴訟,才具備表面申索基礎,但這則涉及很多人及文件,需要專業法律意見,因此小額錢債審裁處未必是處理有關案件的合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