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協信箱︰續聘管理公司可不招標

房協信箱︰續聘管理公司可不招標

問:法團主席李女士對現任物業管理公司的表現甚為滿意,惟合約期快將屆滿,查詢是否一定要經招標程序再行聘請現任的管理公司?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A(2)條的規定,任何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價值超過20萬元,或相等於法團每年財政預算的20%,法團必須採用招標承投方式,並在業主大會上決議通過採納有關投標書。
如法團打算不經招標程序而繼續聘用現任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須符合以下所有準則:
(1)該管理公司當時正為法團提供服務;
(2)有關管理服務與管理公司當時提供的服務屬同一種類;
(3)法團須在業主大會上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按照決議指定的條款和條件聘用該管理公司,而非採用招標承投方式。
雖然法例容許法團符合以上所有條件而豁免招標的規定,但為取得最新的市場價格,李女士仍可考慮招標,讓業主獲得更多的資訊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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