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裝招牌難杜絕

擅自裝招牌難杜絕

於建築物上裝置招牌屬建築工程,須事先獲屋宇署批准,但如擅自安裝的招牌是舊有僭建物,又未構成危險,該署暫不會採取行動;有律師批評政府規管無力。

違清拆令將被檢控

區議員兼律師莊永燦早前協助太子金唐大廈業主投訴,有人分別於去年3月及10月,在外牆裝設兩個未經屋宇署批准的廣告招牌,「雖然建築工程要獲批後先可以進行,但政府冇設立機制禁止強行安裝未獲批准的招牌。」
屋宇署表示,派員視察後發現,「朱家教散打協會」招牌是舊有僭建物,但本身沒有結構危險,亦無影響樓宇結構或妨礙走火通道,不屬即時取締類別,故該署暫不採取行動。「浴足林」招牌則是新建僭建物,屬即時取締類別,該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清拆命令,並已向業主發信,勸喻他們自行清拆。該署解釋,參考去年9月中的巡查相片,發現前者已存在,當時未見「浴足林」招牌,故確定該招牌是新建僭建物。
清拆命令的限期一般為60日,若有關人士不遵從命令又無合理解釋,屋宇署可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
檔案編號:1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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