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食過期食物或對健康有不良影響。讀者黃先生去年年底於超市購得金妹牌蜜味脆皮雞尾腸,事前見包裝袋外註明「此日期或之前食用:08/01/2010」,確認產品未過期才購買。豈料黃先生食用前打開外袋,竟發現內袋貼上「此日期或之前食用:24/12/2009」標籤,懷疑早已過期但有人擅改產品保質期。
生產商稱員工疏忽
金妹牌蜜味脆皮腸生產商香港火腿廠回覆,由於有員工疏忽,誤用貼了舊食用日期之包裝內袋包裝產品,並在外袋貼上正確食用日期標籤。該公司已就事件檢討生產線工序,避免同類事件發生。
食環署規定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保質期標籤,「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By)標籤適用於容易變壞的預先包裝食物。任何人在「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後售賣食物,即屬違法。若出售變壞或不適宜食用的食物,不論是否已超越保質期,同樣屬違法。食物安全中心有關食物標籤資料: http://www.cfs.gov.hk/tc_chi/faq/faq_03.html
檔案編號:1228063
社會服務
報料熱線:29290000
社會服務熱線:29908288
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8688
傳真:37112468
網上捐款: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donate
各類表格: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forms
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
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