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免責條款不合理

停車場免責條款不合理

【本報訊】消委會發現,部份停車場管理公司在使用條款中,列明不會為場內車輛或其財物損失負上責任,又會向遺失泊車票人士徵收50至100元的行政費及額外泊車費,拖欠款項更可扣留車輛,甚至賣車。
消委會過去三年分別接獲76、43及55宗有關停車場的投訴,大部份涉及收費爭議,如無標示最低收費兩小時、只接受一種付款方式等。該會研究了11間停車場管理公司的停車場使用條款,涉及本港615個時租停車場。
當中3份指會根據停車場紀錄,向遺失泊車票人士收取泊車費,而港鐵公司(都會駅)及港鐵公司(德福廣場)分別會由入閘當日零時起,計算泊車費及收取日泊停車費,另加100元行政費。8份條款列明不會核實泊車票持有人是否有權駕駛有關車輛。
9份使用條款更列明不會為停泊在場內的車輛及其財物的損失負責,部份不會為使用者保管財物,但個別公司接受查詢時卻指泊車費包括車輛在場內的保安。

條款未必有效

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副主席謝樹源批評有關免責條款不合理。在《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規管下,涉及財物損失或損害的條款,必須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才有效,「如果天花甩石屎整花架車,點可以唔負責,唔係寫咗就甩到身。」他續稱,管理公司列出免責條款並不違法,但未必有效,提醒消費者留心停車場的使用條款,並採取合理的防盜措施,免招損失。

停車場泊車常見陷阱

‧無標示最低消費兩小時
‧只接受單一付款方式,如八達通
‧欠缺八達通增值服務或設施
‧認泊車票不認人
‧遺失泊車票需付行政費及額外泊車費
‧免責條款指明對財物及傷亡損失不負責

資料來源:消費者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