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年積極研究醫療改革方案,我們也應為自己籌謀,善用醫療保險分擔開支。
醫療保險大多設有「等候期」,即保險公司只會保障在投保後所患上的疾病,等候期一般由零至12個月不等。假如投保人在等候期內意外受傷而入院,由於不涉及潛伏疾病,所以有關索償不受等候期的限制,投保人可以按保險條款獲得賠償。醫療保險不會保障受保人「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即是保單生效之前已經出現、存在或呈現病狀或病徵的傷患或疾病。
實報實銷設有上限
醫療保險是實報實銷的,賠償項目都設有賠償上限及墊底費,一般以較低者為準。舉例:某次手術費為2,000元,投保人須按合約規定承擔兩成墊底費,即可獲1,600元賠償。如果保單對手術費設有賠償上限,定於1,500元,則投保人只可獲得1,500元的賠償。
若投保人有多於一份醫療保險,未獲賠償的醫療費用餘額可向第二份保單索償。投保人應在遞交索償申請前,通知保險公司須於完成理賠後發出單據的「鑑定副本」及賠償評估書,以便向另一家保險公司索償。個別保險公司要求單據正本,故此投保人應查清索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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