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轉運案的審訊過程似足題材生猛而拍得難看的電視連續劇,介紹主要人物出場後編劇就江郎才盡,應該兩集完結果拖了三十集,情節重複又重複,同樣的對白講完又講。被告主要的護身符是不承認與女模進行雙修時有意識,師公施展法力他的肉身不必負責,傳召的證人則舉例說明法事絕對有效,而梨花帶雨的控方就逐次追憶儀式過程,盡量營造被逼被騙的印象。諧趣的細節不是悉數欠奉,譬如有一次作法後事主省起自己唸錯咒,要求NG再來,資深影迷馬上想起關於好些敬業演員的傳說,導演明明收了貨,他們卻不滿意鏡頭前的表現,寧願遲收工也堅持重拍。又譬如,被告敘述改命法事程序,「要先打手印,左腳大力踹地,大叫一聲『茅』請師公上身」,醍醐灌頂,教我們這些鄉下佬茅塞頓開:原來「茅山」並非地理名詞,而是源自這一聲貫穿陰陽的呼喚。可惜此類惹笑和益智的場口少之又少,救不了整齣戲的沉悶。
沒想到大結局也與土產劇集一樣令人失望。法官裁決指事主「思想單純,易受人擺弄,沒有機心」,當然言之有理,但接下來的「供詞可信」卻教人摸不着頭腦。她不是方便地忘掉和被告上過契、參加過人家嫁女的喜宴、還有曾經兩次墮胎等等或大或小的事件嗎?不會是入木三分的表情,牽動了潛意識裏的憐香惜玉,避重就輕講啲唔講啲也變得「可信」吧?更令我費解的,是大人說事主「明顯相信被告可以改命,要改命盤就要性交。她在別無選擇下才心甘命抵做『九子改命盤』法事」,不是清清楚楚表明她自願嗎,怎麼一轉頭就犯駁,全盤肯定誘騙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