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協信箱:認清維修工作小組權責

房協信箱:認清維修工作小組權責

問:李先生是大廈法團主席,正籌備大型維修工程。他想知道法團管理委員會可否成立維修小組進行招標工作?他的親戚並非法團委員,但對維修工程有認識及經驗,可否加入維修小組?

答:《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文,並沒有提及法團成立維修小組,以及法團管理委員會將其權力和職責轉授的安排。法團成立專責處理維修事宜的維修小組,並沒有任何法定責任或權力履行管委會的職能,亦無權力議決任何對業主有約束力的方案。

必須申報利益衝突

如管委會有意成立維修小組,處理大廈的維修工程,法團應先查察是否符合大廈公契條文及清楚界定維修小組的職能,並要求小組定時向管委會滙報工作進度,以便管委會按《建築物管理條例》和《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的規定進行招標。若採購服務的價值低於法團每年預算的20%,可由管委會決定是否採納有關投標書;否則,必須在業主大會通過有關決議。
若李先生的親戚以非委員身份加入維修小組,當討論項目涉及個人或金錢利益,其親戚必須書面向管委會申報任何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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