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無法例規定

試用期無法例規定

讀者郭先生早前到一間警衞公司求職,簽訂僱傭合約時,才發現該公司不設試用期。他質疑勞工法例是否有訂明有關安排?有關終止合約通知期又有何規定?
勞工處指,《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無規定僱傭合約必須設立試用期。在沒有設定試用期的情況下,如合約有明確規定,須依照協定的通知期終止合約,而通知期不得少於七天。如合約無明確規定,則通知期不得少於一個月(見附表一)。至於代通知金則因應通知期的釐定而有所不同(見附表二)。
檔案編號:1123077

附表一:連續性合約所需終止合約通知期

試用期:有
終止合約日期:試用期內第一個月
在僱傭合約內規定:無需要
通知期:無需要

試用期:有
終止合約日期:試用期內第一個月之後
在僱傭合約內規定:有
通知期:按協定,但不少於7天

試用期:有
終止合約日期:試用期內第一個月之後
在僱傭合約內規定:無
通知期:不少於7天

試用期:無試用期/在試用期之後
終止合約日期:不定
在僱傭合約內規定:有
通知期:依協定,但不少於7天

試用期:無試用期/在試用期之後
終止合約日期:不定
在僱傭合約內規定:無
通知期:不少於1個月

附表二:代通知金計算方法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每日平均工資X通知期內通常須付工資日數=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每月平均工資X通知期內通常須付工資月數=代通知金

資料提供:勞工處

社會服務
報料熱線:29290000
社會服務熱線:29908288
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8688
傳真:37112468
網上捐款: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donate
各類表格: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forms
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
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