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黃先生與太太共同擁有一個大廈單位。法團將於下月舉行業主周年大會,並進行管理委員會改選。黃先生詢問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為多少?他與太太能否一起獲委任為管理委員會委員?
答: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人數視乎大廈單位數目而定。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二,單位數目不多於50個,須委任最少三名委員;單位數目多於50個而不多於100個,須委任最少七名委員;而單位數目多於100個,則須委任最少九名委員。
法團可藉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決定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數目,但不得少於法定的最少人數。
《建築物管理條例》並無條文禁止同一單位的共同業主同時擔任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但為了鼓勵更多業主參與大廈管理的事務,了解法團的運作及增加管理委員會的代表性,應委任不同單位的業主擔任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大家同心協力管理大廈,共建美好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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