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調解計劃明年實施

訴訟調解計劃明年實施

【本報訊】打官司耗費時間與金錢,司法機構近年提倡調解計劃,本周五(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調解實務指示」,預料當出現遺產爭奪戰、建築物維修爭拗、家事糾紛等問題,市民可先進行調解以避免要對簿公堂。市民日後若一開始就拒絕法庭建議,沒有先進行調解而直接提出訴訟,即使贏了官司,也很可能會被法庭要求支付訟費。

協議具法律約束力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引述08年審結的一宗商業糾紛指出,雙方訴訟長達4年,法庭判其中一方獲賠償100萬元,但訟費高達470萬元。上訴庭曾經就雙方從未尋求調解表示遺憾。若當時兩間公司願使用調解員計劃,收費只是每小時數百至數千元不等,一般在一至兩次會面後,就知能否達成協議。雙方的協議等同合約,具法律約束力。
調解計劃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點,調解員由律師、工程師等受過有專業訓練的獨立人士,協助各方當事人解決爭議。調解員並非由司法機構委任。不過,若涉及複雜的法律觀點,仍有需要由法庭審理。司法機構已成立調解資訊中心,下周一會正式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