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對冲長服金不利僱員

積金對冲長服金不利僱員

人口老化,促使政府正視退休保障問題。2000年12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在此前提下實施,但成效備受質疑,其中法例容許僱主將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與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對冲,更一直被勞工界批評。強積金施行踏入第10年,政府將於明年檢討,勞工團體促請政府修例。

強積金法例生效前,《僱傭條例》已容許僱主為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退休計劃作出的供款,或按服務年資支付予僱員的合約酬金,對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1995年前立法局通過強積金法例,將此項沿用已久的抵銷程序,延伸至適用於強積金計劃。

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雖然勞工處指該制度經多年研究及廣泛諮詢,並容許僱主以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對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共識基礎上立例施行,但勞方的反對聲音不絕。
紡織公司僱員Annie批評,條例令強積金計劃失去意義。「遣散費同長期服務金係僱員為公司工作多年後被解僱,所獲得嘅補償,強積金係政府為保障市民退休後生活嘅計劃,唔應該混為一談。對冲制度只會令僱主更肆無忌憚解僱有相當年資嘅僱員,令僱員冇保障!」
勞工處並未正面回應會否檢討及修例;積金局發言人則指問題涉及勞工福利,修改前應先由勞資雙方仔細磋商。但該局過往曾收到市民的反對意見,已向政府反映。
職工盟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批評,強積金計劃的基本觀念是要保障退休人士,但對冲條例完全違反此觀念。「遣散費同長期服務金係保障長期受僱嘅僱員,而強積金就希望可以幫到退休人士,將兩項保障對冲根本唔合理。僱員被遣散幾次,到退休強積金僱主供款仲可以剩幾多?就算加埋僱員供款,都保障唔到退休生活!」

建議供款改存銀行

李卓人又指:「強積金條例明年會做檢討,啱啱行咗10年,係全面檢討嘅好時機。我哋到時會再提出取消對冲條例方案。」其他關注事項,包括將供款改為銀行存款,以替代投資,免除風險及信託人徵收之行政費;並簡化追討及檢控拖欠供款僱主程序,加強監察機制,給予最清楚僱主供款情況之信託人舉報權利。
李卓人續指,雖然政府將於2011年推行半自由行措施,容許僱員供款部份每年可轉移強積金戶口一次,但仍不足,應放寬至可轉移全部供款,實施全自由行制度。惟他認為,推行全民退休保障計劃,方為有效保障退休人士生活的長遠之策。
檔案編號:102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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