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沛敏報道】「我哋係警方打嚟,請問你11月4日上午9點係咪乘搭30M專線小巴?」麥小姐突然接獲警方來電,查詢她有否目擊一名乘客在車廂跌倒的意外。原來警方透過八達通卡公司掌握了她的行蹤。麥小姐認為,就算警方有權因為執法,向八達通公司索取市民資料,也須有所規限,八達通公司並應通知當事人,因此已向八達通公司投訴。
查問事主有否目擊意外
市民麥小姐向本報稱,她早前接獲自稱警方東九龍交通意外調查組人員來電,詢問她曾否於今年11月4日乘搭30M專線小巴,又問她有否目擊一名女乘客跌倒的意外。麥小姐沒有目擊事件,但奇怪警方為何得知她當日行蹤。警方表示是從八達通公司的紀錄,得知她當時乘搭該小巴,並因此取得其資料。
麥小姐表示,她使用的不是個人八達通卡,但有使用信用卡的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懷疑因她乘車時使用八達通卡付費,警方索取八達通卡公司存有的紀錄,追查到她的資料。但她認為,就算警方為查案可透過八達通卡公司索取市民資料,她也只是曾乘搭該小巴的其中一名乘客,案件也不嚴重,警方取用資料的範圍不應如此廣泛。
同時,她不滿八達通公司未取得她的同意,就將其資料交給警方,事後也沒有知會她,認為私隱受到侵犯,因此向八達通公司投訴。「我覺得就算八達通有權將我資料畀警方,都有義務同我講番,等我知道有件咁嘅事。嗰日對方話係警方打嚟,其實我都唔可以確定到對方身份,如果八達通一早同我講聲,我就唔使懷疑啦!」
警方發言人回應時表示,當時有乘客報稱在車上跌倒致左手、右腳及腰部疼痛,但無表面傷痕,警方一度列為交通意外致有人受傷案處理,後因證據不足並無檢控任何人。警方強調,調查罪行包括交通意外時,會視乎案件嚴重性,並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8條,即豁免警方須獲得當事人同意及申請搜查令,要求有關人士或機構披露資料。警方強調,調查過程中會小心處理涉及個人資料及私隱的問題,保障證人及受害人的權益。
八達通稱依法披露資料
八達通卡公司回應麥小姐及本報時表示,作為負責任的企業公民,八達通會根據法例及按個別情況,依法披露相關資料,但強調向來重視保障客戶個人私隱及利益。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不評論個別個案,只表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須與當初收集資料時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關,否則須先徵得當事人同意;如資料使用者為防止、排除或糾正任何人的不合法或嚴重不當行為,可考慮運用豁免條款,使用收集資料時述明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