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主爬牆回家 踩爛公物罰款

戶主爬牆回家 踩爛公物罰款

【本報訊】居於將軍澳彩明苑的中年男子,忘記帶門匙,竟由地下沿水渠爬回12樓寓所。其間有驚無險,但他踩爛大廈外牆的節能感光器,被控刑事損壞罪。被告昨於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杜浩成坦言「嗰度好高,你咁樣好不智」,鑑於被告無心犯罪,輕判罰款1,000元,另向屋苑業主立案法團賠償1,300元。
被告林文傑,39歲,報稱無業,沒有申領綜援,控方指他有20個案底。

另一官建議守行為

案件早前由另一名裁判官馬保華處理時,馬保華稱「被告只係返屋企之嘛,賠番錢,講句sorry咪得囉」,建議控方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解決。惟控方指彩明苑業主立案法團堅持控告。
案情透露,今年11月13日早上8時45分,有居民目擊被告由彩明苑彩貴閣地下正門附近,沿水渠爬到12樓,並進入一個單位,於是報警。警員接報,抵達被告位於12樓的寓所拘捕被告。被告向警員指忘記帶門匙,只得爬水渠回家,亦承認踩爛安裝在大廈外牆的節能感光器。
案件編號:KTCC78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