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德國電影《發情日記》(Gettingmybrotherlaid)的女主角妮可一樣,台灣基隆市一名15歲的國中女生也把自己第一次做愛的心情記錄下來,儲存在手機裏,不料內容被母親發現報警。基隆地檢署前日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涉案的吳姓男子。
母親發現報警
「我被他的溫柔吸引住,給了他所有。」該女生今年7月經友人介紹,認識涉案的20歲吳姓男子,兩人在認識當天發生關係。她為紀念這「難忘的一刻」,將兩人做愛的心情寫進手機裏。但在8月時,母親檢查她的手機,發現女兒的性愛日記,認為事態嚴重隨即報警。
根據台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明文規定,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可判囚3年至10年;與未滿14歲的男女作猥褻行為,可判處6個月至5年的監禁;與14歲至16歲的男女發生性行為,可判處7年以下監禁;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作猥褻行為,則可處3年以下監禁。
台灣今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