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院限四日內取藥

公院限四日內取藥

有長期病患者到醫院管理局轄下普通科門診求診後,獲醫生處方藥物,但他到藥房等候領取藥物時,見輪候者眾,加上有要事在身,未取藥便先行離開;一周後,他返回藥房取藥被拒,始知原來取藥期限是四天。
醫管局回覆,指轄下公立醫院及診所醫生處方予病人的門診藥單,已列明藥單的有效期為四個工作天;有關字句已詳列於每張藥單的右下方,請病人緊記在限期內取藥。
檔案編號:1102064

社會服務
報料熱線:29290000
社會服務熱線:29908288
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8688
傳真:37112468
網上捐款: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donate
各類表格: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forms
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
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