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6米範圍禁放雜物

住所6米範圍禁放雜物

市民在住所外放雜物,不僅阻塞通道,更有礙衞生。食物環境衞生署可藉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處所佔用人在限期內,將其處所6米範圍內公用地方的廢物移離。

違例可罰5千元

讀者吳先生是灣仔道富苑住戶,投訴該大廈11樓一名住客,經常撿執垃圾雜物放在家中及走廊,影響衞生。食環署表示曾收到上址住戶投訴,多次派員到有關單位調查,發現單位內外都擺放着雜物,遂勸喻該住戶清理。該署人員覆查時,確定雜物已清理妥當。
食環署補充,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如有扔棄物或廢物被發現在建築物的走廊、通道等公用地方,而在其6米範圍內有處所,該署人員可藉送達該處所佔用人書面通知,規定在指定限期內移除。
如該佔用人沒有遵從通知的規定而被定罪,最高罰款為5,000元,另加每日罰款300元。
檔案編號:10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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