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李小姐一家在屯門小坑村一石屋居住數十年,石屋座落政府土地上,獲發土地牌照。其母06年過身後,她於07年3月向屯門地政處申請將石屋轉名,同年6月地政處派員上門量度,08年初她按要求提交文件證明母女關係,之後一直無下文。
當局稱正在處理
她向地政處了解,獲覆現時才處理04年的轉名申請,其申請則不知何時完成。她指父親2000年過身後,其母申請轉名半年便完成,質疑地政處工作效率下降。
地政總署回覆,根據政府土地牌照普通章程規定,該等牌照不得轉讓,但若持牌人身故,該處可按實際情況酌情考慮將該牌照撤銷並發予他人,惟受讓人必須為原持牌人的直系親屬,該處正處理李小姐的申請。惟覆函未有提供確實完成時間,也未有回應本報提問這類服務的承諾及所需處理的時間。
檔案編號:1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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