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溫先生早前購買電腦產品後,到指定客戶服務中心換領戲票及USB手指,惟對方在沒有預先知會情況下,拿走其身份證影印副本存錄,且沒有在副本上加上「副本」字眼,疑屬違例。
在持證人當面加註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指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收集個人資料時或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責任或可自願提供該等資料、如不提供所須承受的後果、資料的使用目的,及可能移轉予甚麼類別的人。而該署發出的(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規定,就紙張形式的身份證副本,應在橫跨整個身份證影像上加上「副本」字眼。
如於持證人面前收集資料,則應當面加上「副本」字眼。
任何人士如懷疑個人資料私隱權受侵犯,而能提供表面證據,可書面向公署投訴。傳真:28777026,熱線:28272827。
檔案編號:102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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