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育有三名年幼子女的修路工人工作期間,遭一輛的士撞斃。涉案的士司機否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自稱當時因血糖過低致暈眩乏力,無法煞車而肇事。惟法官李素蘭不相信被告解釋,認為他因分心惹禍,又批評他駕駛手法屬完全不負責任,故判罪成,監禁21個月,停牌3年。
量刑有過輕之嫌
被告陳榮德(47歲)於去年8月1日凌晨,在何文田公主道紅磡警署對開危險駕駛載客的士,撞死修路工人許海鵬(48歲)。控辯雙方昨向法官表示,控罪的最高刑罰於今年7月修訂,由監禁5年增至10年,故判刑應以舊例為準。法庭接納,隨即判刑。惟散庭後案件主管查悉新例實於去年7月、即案發前已生效,案件或有判輕之嫌。
被告得知罪成後,趁法庭小休時與第二任妻子及家人話別,又透過犯人欄玻璃罅隙,伸手撫摸妻子懷中的兩歲兒子說:「唔使驚,爸爸去第二度做嘢咋!」其子突然不停呼喚爸爸並大哭,家人見狀不禁流淚。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28年駕駛經驗,多年來只得一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案發後被告不敢再駕車,只靠綜援過活,又出現失眠、發噩夢,甚至意圖跳軌自殺問題,需服精神科藥物。法官宣判時批評被告明知路面有工程也不減速或轉線;又指他因分心犯上本可避免的錯誤,奪去無辜生命。法官考慮被告多年來熱心公益,將刑期由24個月減至21個月。
案件編號:DCCC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