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廈經理人早前呈辭,而法團聘請的新經理人將於下星期接管大廈管理工作。法團主席張先生查詢新舊經理人交接時須注意的事項。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7第8段,不論經理人的委任因何原因而結束〈無論是自行呈辭或被終止委任〉,經理人均須履行下列責任: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而最遲在其委任結束日期的14天內,將屬於法團但在經理人管有下而與大廈管理有關的任何動產,送交法團或接任的經理人。如有關動產〈例如:電腦、賬簿、賬項紀錄、文件等〉須用作擬備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則經理人須在其委任結束日期的2個月內,把這些記錄送交法團或接任的經理人。
收支表交會計師審計
此外,經理人須在其委任結束日期的2個月內,把已擬備的收支表〈由其委任結束的財務年度開始至其委任結束日期為止〉及資產負債表〈截至其委任結束日期為止〉交由法團所委聘的會計師審計。為了讓交接工作更為順暢,法團應特別留意清潔、保安及維修等日常運作的文件或紀錄是否齊備,以便新任經理人跟進,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拗甚至法律追討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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