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郭太於今年5月以116萬元於西貢購買一個逾20年樓齡的村屋物業,律師查契時發現村屋未有完工紙,郭太最終踢契,未有成交,並取回定金,惟地產代理仍向她追收佣金。
臨時合約應該註明
由於代理未有向她提供臨時買賣合約副本,她無從查究臨約有否寫明支付佣金細則。據她所知,完成交易才須支付佣金,質疑代理做法是否合理。
律師梁永鏗表示,根據地產代理專業操守,須將臨約副本交予買賣雙方,臨約應寫明支付代理佣金安排,通常會寫明物業在何種情況下沒成交,便毋須支付;或會寫明若買賣其中一方有錯失,須為對方支付。
他又表示,即使臨約寫明必須支付佣金,若物業的業權問題可透過查核土地註冊處紀錄得知,而代理未有提出,便須付上責任。除可不支付佣金外,買賣雙方更可向代理追討交易告吹所導致的損失。
檔案編號:092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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