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奏樂唱歌可判監14天

公園奏樂唱歌可判監14天

有荃灣區讀者反映,經常有市民帶揚聲器到荃灣公園唱歌,噪音滋擾鄰近居民。警方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132BC章《遊樂場地規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25條,除非已得到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書面准許,可在遊樂場地內操作、彈奏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發出任何響聲,或唱歌,否則不得對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造成煩擾,違者即屬違法,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最高2,000元及監禁14天。
市民如在公園遇到噪音滋擾,可向該公園康文署場地經理投訴。
檔案編號:092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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